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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动态监测再谈乙肝脸不变色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1日

日前公布的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将“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病毒性肝炎种类,明确为甲型和戊型病毒性肝炎。这也意味着,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厨师、配菜工、服务员等职业,将不再有法律限制。

  卫生部日前发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草案,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近年来,由于人们对医学知识缺乏了解和虚假商业广告的误导,社会上出现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现象,也使许多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此时,关于“解禁”的种种新闻一出,一时间激起千层浪。

  携带乙肝病毒成“原罪” 源于传播途径被误解

  “把乙肝病毒携带者误以为是慢性乙肝患者,并因此辞退或拒收乙肝病毒携带者,这是不科学的。一般接触不会传染乙肝。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大可不必谈‘乙’色变。”中国中西医结合肝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肝胆科主任邵凤珍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这样的观点。她解释说,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是指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持续1年以上、没有肝病相关症状与体征、血清转氨酶基本正常的慢性乙肝病毒感染者。据统计,我国目前约有1.2亿慢性乙肝病毒感染者,其中约3/4为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男女比为3∶1。乙肝病毒携带者不等于乙肝病人。实际上,只要坚持定期复查乙肝病毒和肝功能各项指标、视时机再进行治疗,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可与常人一样学习、生活和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遭歧视,与人们对乙肝传播途径的误解有很大关系。”邵凤珍介绍说,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有4种:一是母婴垂直传播,包括宫内感染、产时(如分娩时婴儿吸入羊水)及产后传播(如母乳喂养),我国约有45%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是经母婴传播;二是血液传播;三是性传播;四是经破损的皮肤黏膜传播,如使用未经严格消毒的医疗器械、注射器、侵入性诊疗操作和手术、静脉内滥用毒品,以及不卫生的修脚、补牙、文身、扎耳孔、医护人员工作中的意外暴露、共用剃须刀和牙刷等。只要避开以上传播途径,日常工作或一般生活接触是不会传染的。

  携带者肝脏多有损伤 坚持定期复查很关键

  “尽管没必要恐慌,但乙肝病毒携带者毕竟感染了乙肝病毒。目前国内外关于乙肝的疗效标准均无乙肝病毒转阴这一项,无论慢性乙肝病毒携带者还是慢性乙肝病人,乙肝病毒在体内均会造成慢性持续性感染。据肝脏穿刺组织学检查发现,约90%乙肝病毒携带者肝脏有不同程度损伤。”邵凤珍说,对乙肝病毒感染者长期随访观察发现,血液中乙肝病毒量越大、携带时间越长,发展成肝硬化、肝癌的机会相对多。因此,尽早控制血液乙肝病毒量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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