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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感染者的生育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31日

   乙肝病毒感染的女性在准备生育时应进行全面的肝功能检查,综合评定感染者肝脏的代偿能力。如果仅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正常生育,但在妊娠期应定期监测肝功能。如果在肝功能不正常时,则不能妊娠。因为妊娠可加重肝脏的负担,使肝炎加重。妊娠期的慢性肝炎可发展为慢性重型肝炎,急性肝炎可发展为急性重型肝炎。孕妇中重型肝炎的发病率为非孕妇的65.5倍,孕妇合并病毒性肝炎的病死率高达5.4~6.6%,为非孕妇的5.9倍,产后出血率高达6.7~10.2%,肝硬化的孕妇妊娠期易出现腹水,妊娠中、晚期可发生消化道大出血,患有病毒性肝炎的孕妇合并妊娠高血压综合征者也较多。所以女性乙肝病毒感染者如发现肝功能不正常,应积极进行治疗,待肝功能正常后恢复一段时间(1~2年)再怀孕,但应在严格的医疗监测下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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