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携带者的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的冲突。笔者认为,在乙肝病毒携带者能够胜任后者工作要求的前提下,将乙肝病毒携带者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是对自主选择权的不恰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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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大学毕业生杨某,男,25岁,2005年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毕业前夕,与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西南交通大学三方签订了高校毕业就业协议,2005年8月3日,杨某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时,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小三阳)。一周后,复查结果显示杨某的DNA指标小于1000,属于正常,且肝功能正常。但是,中铁设计院仍然以初检医院的乙肝小三阳结果为由,拒绝与杨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单方解除了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将杨某的人事档案退回了学校。
2006年5月24日,杨某以用人单位违约为由将中铁设计院起诉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不得歧视病原携带者”的规定,违反了协议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继续履行合同、承担精神赔偿1元和其他损失2万余元。6月13日,此案正式开庭,目前尚在审理中。
由于此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面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以来,国内首例由“乙肝歧视”引发的诉讼案,所以引起格外的关注。
我国目前有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染和母婴传染。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会通过吃饭、接吻等日常接触发生传染。但现实中众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时受到严重影响,由此引发的诉讼,本案之前已经有过十几例。据一位乙肝病毒携带者统计,自2003年以来,只有一例取得了“名义上的胜诉”。
2006年8月30日,著名艺人刘德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自爆“从小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并随后高调出任卫生部“乙肝防治宣传大使”,呼吁社会关爱乙肝患者。乙肝患者要求我国相关立法中确保就业平等权的呼声再次达到高潮。
(责任编辑:孔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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