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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携带者的苦恼之我想工作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1日

大学毕业生杨某,男,25岁,2005年毕业于西南交通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毕业前夕,与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西南交通大学三方签订了高校毕业就业协议,2005年8月3日,杨某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的体检时,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小三阳)。

  一周后,复查结果显示杨某的DNA指标小于1000,属于正常,且肝功能正常。但是,中铁设计院仍然以初检医院的乙肝小三阳结果为由,拒绝与杨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单方解除了三方签订的就业协议,将杨某的人事档案退回了学校。

  2006年5月24日,杨某以用人单位违约为由将中铁设计院起诉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第16条“不得歧视病原携带者”的规定,违反了协议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继续履行合同、承担精神赔偿1元和其他损失2万余元。6月13日,此案正式开庭,目前尚在审理中。

  由于此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3月20日劳动合同法(草案)面向全社会征求修改意见以来,国内首例由“乙肝歧视”引发的诉讼案,所以引起格外的关注。

  我国目前有一亿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乙肝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传染和母婴传染。肝功能正常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会通过吃饭、接吻等日常接触发生传染。但现实中众多乙肝病毒携带者在就业时受到严重影响,由此引发的诉讼,本案之前已经有过十几例。据一位乙肝病毒携带者统计,自2003年以来,只有一例取得了“名义上的胜诉”。

  2006年8月30日,著名艺人刘德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自爆“从小就是乙肝病毒携带者”。并随后高调出任卫生部“乙肝防治宣传大使”,呼吁社会关爱乙肝患者。乙肝患者要求我国相关立法中确保就业平等权的呼声再次达到高潮。

  立法思考

  劳动合同法草案涉嫌健康歧视?

  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草案的第2章第8条后段激起了轩然大波:“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

  一位网友在“肝胆相照”论坛留言:“要是草案通过了那是不是用人单位都可以要求劳动者去体检,都可以不予录用啊,那以目前中国的人力资源来看,我们这些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都要回家喝西北风啦?”

  当然,对用人单位来说,规定一定的录用标准或者限制性条件无可厚非,尤其是对于某些特殊的领域或工作而言更是如此,但是该条是否就赋予了企业在用人时的自由裁量权呢?或许立法原意并不一定如该网友所想,或许企业用工时候的自由裁量权并不是简单的表述为“都可以不予录用”,但是由于其语言的模糊性,使得在其具体实施细则或者法律解释出台之前,无法使人们确知其真实含义,这个时候广大乙肝病毒携带者们的担心也不能说没有道理。

  乙肝病毒携带者的传染几率不高,但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传染的可能,在现实中,这必然产生乙肝病毒携带者与健康人群在法益上的冲突。

  在笔者看来,这种冲突主要体现为两点:

  一是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与其他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的冲突。依照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安全卫生权利: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知情权、拒绝权、监督权、紧急状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等。

  笔者认为,从医学角度看,只要工作性质不存在体液传播的可能性,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与其他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在现实中是不会发生冲突的。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平等就业权的限制,应在医学要求的合理范围内。比如血制品、饮食、医护、飞行航海等特殊部门中,设立较高的职业准入健康标准,排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准入资格。

  • 常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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